太长不看极简粗暴版:
保护令的申请者女性为主,老人也不少。
约八成(77%)申请人(受暴者)为女性,超过八成(83%)的被申请人(施暴者)为男性。保护令申请人最小7岁。年龄最大的申请人为83岁,75岁以上老年受暴者占14%
平均受暴3年多才开始申请保护令。
暴力持续时间平均为45.6个月(3年零8个月)。文书记载最短的暴力持续时间是3天,最长的时间达528个月(44年)。近7成申请者自述遭遇2种以上暴力。
保护令申请困难。
保护令申请的核发率为54%,三分之一的申请被驳回(34%,31起),12%(11起)的申请被撤回。16个区中上传的保护令申请数量差异巨大,浦东新区最多。
证据要求高
高达七成的申请提交了证据。超过半数(51%,41份)的申请提交了两项证据。
在被驳回的案例中,52%(15份)的裁定书都提到“证据不足”。提交了两项及更多证据的申请中仍有15%(6份)被驳回。
逾半数的申请没有代理人。
越具体的保护措施申请越难得到核准,例如要求施暴者搬离受暴者的住所。
总的来说:
上海的保护令在遏制和防范家暴方面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
如果想知道更准确详细的内容请读下文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社会最发达的地方之一,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的实践如何?
简述
本报告旨在梳理《反家暴法》实施三年半以来上海人身保护令制度的适用情况,以助于相关机构和人士了解其实施进展,促进保护令发挥其作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推动这项制度在未来更好地发展。
对报告研究梳理后得出的主要结论及建议
— 上海市保护令申请数量较少,核发率较低。
— 特殊保护群体等弱势群体的家暴问题亟待关注,需提升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 当下保护令核发标准、证据审查、多重和特定保护措施的核发过于严苛。
— 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应更为积极地代受害者申请保护令。
— 应加大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力度
(详细论述,请查看本报告“讨论”一节)
完整报告请点击“阅读原文” 或复制以下链接至浏览器搜索
http://www.equality-beijing.org/newinfo.aspx?id=78
一、研究背景和方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以下简称“保护令”)是全球各地反家庭暴力中行之有效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暴法》正式确立了保护令制度,并有专章进行规定。这是保障家庭成员的人权,尤其是妇女人权的重要措施。作为民事强制措施,这是司法机关为了预防可能(继续)发生的家庭暴力而做出的裁定,保护曾经或潜在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免遭新的侵害。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限定被申请人的行为,通过获得保护令而免于任何形式或特定形式的暴力。
数据来源:本报告基于2019年9月和10月期间在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检索,共检索到上海各区法院在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的104份裁定书,涉及到保护令案例91起。由于并非所有裁判文书都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本报告的研究则只基于可得的这104份文书所涉及的91起案例,因此不一定能全面反映上海保护令的申请和核发情况的全貌。
二、我们的主要发现
《反家暴法》实施以来的三年半期间,16个区中上传的保护令申请数量差异巨大;最多的浦东新区28例,其次是嘉定、虹口和闵行三区,均为11例,再次是宝山和金山二区,均为6例。没有检索到徐汇区和崇明区的数据,其余各区在1-5例。(见下图)
约八成(77%)申请人(受暴者)为女性,超过八成(83%)的被申请人(施暴者)为男性。全部案例中,约八成受暴者为女性,超过八成的施暴者为男性,这显示家暴通常体现为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即绝大多数情况为男性对家庭成员的暴力,特别是对女性伴侣的暴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夫妻关系的情况占大多数),男性受暴占80个样本中的18%(15例),其中47%(7例)为男性遭遇男性家人的暴力。(见图二 - 图五)
75岁以上老年受暴者占14%(11位),未成年受暴者占4%(3例)。保护令申请人最小7岁。年龄最大的申请人为83岁。未能检索到重病患者、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这几个《反家暴法》明文规定的特殊保护群体的申请。性少数群体的申请也未能检索到。(见下图)
申请人自述暴力持续时间平均为45.6个月(3年零8个月)。文书记载最短的暴力持续时间是3天,最长的时间达528个月(44年)。(见下图)
近7成申请者自述遭遇2种以上暴力。肢体和精神暴力最普遍。在83例体现出暴力类型的裁定书中,95%(79起)为肢体暴力,57%(47起)为精神暴力,35%(22起)为破坏财物。2%(2起)为婚内性暴力。体现同时受到两种及以上暴力的占68%(56起)。(见下图)逾半数的申请没有代理人。《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然而本报告尚未发现在上海市有相关机构代为受害者申请保护令的情况。(见下图)
保护令申请的核发率为54%,三分之一的申请被驳回(34%,31起),12%(11起)的申请被撤回。核发率各区之间极不平衡。除仅有1例的普陀区和静安区核发率为100%外,受理数量最多的浦东新区核发率最高,为75%,闵行区核发率为36%。高达七成的申请提交了证据。超过半数(51%,41份)的申请提交了两项证据。另有28%(23份)未显示申请人是否提供证据。在被驳回的31份案例中,52%(15份)的裁定书都提到“证据不足”。提交了两项及更多证据的申请中仍有15%(6份)被驳回。(见下图)有警方的家暴告诫书仍可能无法得到保护令。证据中即使包括了告诫书,仍然有三分之一的可能被驳回申请。(见下图)
越具体的保护措施申请越难得到核准。在《反家暴法》规定的可以申请的四类保护措施中,第一项“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是申请最多的,占全部申请的93%(76例);有近3成申请保护措施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但这项申请的核发率仅为22%。看来法官更倾向于批准更笼统的保护措施,更具体的保护措施的核发率明显偏低。有一例申请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反家暴法》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但被驳回。(见下图)34%(31起)的申请被驳回,有关理由大致为5种。被驳回的申请绝大多仅被告知“不符合条件”。32% 的裁定书在驳回时仅称“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而没有具体释明理由。释明理由的可以归纳为5类: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住在一起。法官似乎认为只要不住在一起,就不需要保护令。近8成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处理完毕,有2成左右的申请没有在反家暴法规定的72小时内处理完毕。(见下图)
存在违反保护令而未体现承担责任的情况。本报告检索到2份裁定书提及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但均未体现处罚情况。而《反家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综上,本报告认为,通过梳理上海市上传的保护令裁定文书,发现保护令的申请量不大,核发率不高而且各区之间不平衡,如果这些发现多少反映了上海实施保护令制度的现状的话,那么,保护令在遏制和防范家暴方面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
但研究也发现了一些积极之处。如未成年人的3例申请均被核发保护令,再就是受理了1例男女朋友之间的保护令申请,以及在有些案例中拨开申请人是否有过错的干扰而聚焦家暴的预防,在(2016)沪0106民保令1号中,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掌掴申请人的暴力行为,并造成了申请人一定的伤害后果的发生,并核准了保护令申请。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有外遇,才采取暴力。与上述(2018)沪0109民保令5号恰好相反,该案中法院没有因“申请人疑似出轨”而“体谅”被申请人殴打的行为,而是依法核发保护令,值得鼓励。作为在很多方面世界领先的大都市,上海有常住人口约2400万,家暴警情每年数千,但保护令申请每年只有百余件,核发量不到40件。为更好地发挥保护令的作用,根据从本研究样本中的发现,以及参考其他报道和研究而作的上述讨论,我们提出四条系统性建议和对司法机关的若干具体建议。1. 加强宣传,让更多人了解保护令、运用保护令
法院及其他责任方,如宣传部门、妇联,应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反家暴法》的宣传,提升对保护令的知晓度,落实上海市妇儿工委牵头市公安局、市高院等10部委共同印发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主要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2. 加强问责,提升相关机构尤其是国家机关对反家暴职责的认识和履行能力
各级妇联,尤其是基层妇联,公安派出所,以及残联,应了解自己的职责,代为申请保护令,协助执行保护令。杜绝在保护令申请方面的不作为、和起反作用的现象。反家暴责任机构应积极帮助受害者,特别是协助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人、残疾人和孕产妇,以及被胁迫或失去自由的当事人如性少数群体代为申请保护令、协助执行保护令。3. 加强多机构合作,实现保护令和其他反家暴措施的合力
保护令和其他反家暴措施常常需要跨部门、跨领域甚至跨地区的合作。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手段,有关责任部门对保护令的积极态度,是提升保护令申请量的重要前提。心理咨询机构、医疗机构的咨询和就诊记录,社会组织的服务,妇联、社区和其他机构的求助和调解记录,公安机关的接警、处理情况、出警记录,特别是告诫书,对保护令申请的核准几率、有效执行密切相关,需要提升这些机构对反家暴工作,特别是保护令的认识,积极履责,方能促进保护令制度的良好实施。如《反家暴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这些机构需要鼓励服务群体中的当事人申请保护令中的“其他措施”,如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接受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从而实现对施暴者的心理与社会干预。目前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加强公安机关对保护令执行的协助力度,加强公安对法院执行保护令的支持。4. 加强统计和信息公开,主动披露反家暴数据和措施实施情况
保护令相关数据是评估和完善这项反家暴措施适用情况和成效的依据。《反家暴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无论是上传至法律裁判文书网的审判文件,还是其他基础数据,如涉及家暴特别是特殊保护人群的家暴的警情数据、保护令申请、核发、撤回和驳回的数据,目前都存在数量少、不规律的问题。5. 加强法院系统对保护令的实施工作
5.1 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法官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以及对保护令的理解和运用能力。遵循《反家暴法》的规定,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升法官对陈陈相因的性别观念的觉察和反思能力,理解到性别陈规是滋生、助长和维持家庭暴力的重要根源,公权力的介入是维护家庭成员安全、保障家庭和睦的重要手段,避免在审查和裁定时认同和强化了陈陈相因的性别观念、避免内化的性别不平等、男主女从等社会文化、对攻击性占有性的男性气质的习焉不察甚至合理化的情况,杜绝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默许和纵容。提高对非肢体暴力的意识与关注,看到精神暴力的普遍存在,以及性暴力、经济控制、破坏财物等暴力形式,提升对目睹暴力儿童、成年子女或继子女及其配偶对老人的家庭暴力等现象的认识,改变老年人申请保护令核发率更低的现状。5.2 提升受理量、核发率,更加积极地受理保护令申请。降低撤回率和驳回率,提高核发率。尤其是看到家暴对弱势与边缘群体的影响,如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人、残障人、孕产妇和性少数群体,因为他们面临更多的限制与挑战,更容易受到家暴的伤害。改变这些群体申请保护令数量少甚至没有的情况,改变申请撤回率高、保护措施驳回率高的局面。这是《反家暴法》保护令中规定的第三种保护措施,本研究发现它的核准率仅有2成。而研究和常识都表明,受害人继续居住在安全、熟悉的场所,对自己和其他家人的生活和工作都至关重要。相比受害人离家或入住庇护所,施害人暂时迁出是最简单易行的,而且是让施害人自己来承受其施害行为的后果,而不是让家暴后果继续加诸受害者。目前这种迁出令核准率过低的局面亟待迅速改变,以实现受害人和其他家人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增加生活的安全和便利。考虑到家暴隐秘性、控制性的特征,受害者取证本身就存在很大风险和困难,保护令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判决,而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措施。因此,亟待改变目前对证据过于苛求的现状,杜绝申请人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告诫书都申请不到保护令的现象。如本研究发现的占21%的申请逾期处理的情况多少符合现实,那么,亟待对这个现象进行调研,分析其缘由和影响因素,改变如此之高的逾期处理的状况,尽快给当事人安全。目前看来,绝大多数保护令能自动履行。一些地方的妇联、社区也能积极协助执行。因此,法院应该更加严肃地对待违反保护令的现象,不能继续视若无睹,而要用足现有法律赋予的空间,加大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力度。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在《反家暴法》实施四周年之际,我们希望这份研究报告的发布,可以贡献于上海加强反家暴工作、展现国际大都市的风采。[1]感谢众多具名和不具名的支持者帮助和促成这份报告诞生,感谢叁氺、小雨、周唯、田左一等反家暴志愿者对本报告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的贡献。